【本報訊】61歲的著名會計師崔志雄,在網上以「300元食飯,沒有身體接觸」為餌,結識多名少女後邀約見面,並在油麻地一單位內,性侵犯4名14、15歲援交少女,之後給予數百至2500元性服務費。後來社工揭發事件,警方拘捕被告時,再揭發被告1年內先後與逾百名少女性交,更暗中拍下光碟。已婚育有5名子女的被告,昨在高院承認7項非禮,肛交及非法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等罪,被判囚4年8個月。
官指被告「互聯網的狩獵者」
法官麥明康在判案時形容被告為「互聯網的狩獵者」,利用互聯網結識年輕少女並留言,令少女應邀晚飯而獲取金錢,事實上被告的動機又豈止一餐晚飯般簡單,被告的行為是利用未成熟及愚蠢的少女以滿足個人性慾。
崔志雄洋名Henry,承認3項非禮、1項與16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2項肛交及1項企圖肛交罪名。其餘4項非法性交和企圖強迫肛交罪名則紀錄在案,不予起訴。
妙齡姊妹花 充介紹人獲2百元
案情指出,被告於2008年11月透過一網站,相約16歲的少女A於平安夜晚膳,事後A獲250元報酬。其後A再介紹15歲胞妹B給被告,B與被告晚飯45分鐘後亦獲得300元,席間被告要求B介紹其他少女,介紹費亦有200元,B便替被告在某網站留言「300元食飯,甚麼都不用做,無身體接觸」。結果15歲X回覆,被告於去年1月3日與X午飯時,X被說服跟他到油麻地一單位,脫去衣服只剩下內衣褲,讓被告觀賞約10秒後,被告叫X穿回衣服,然後隔著X的衣服親吻及撫摸約10分鐘,之後給予500元。
X於去年2月27日及3月間,透過MSN相約被告到單位見面,期間被告給800元予X,叫X脫光衣服讓被告上下其手,之後被告在沒有戴上安全套下,企圖與X肛交,但被X阻止,被告事後亦付1千元予X。
去年1月中,14歲的Y在互聯網討論區瀏覽該則陪吃飯可得300元的留言後約被告晚飯,Y向被告假稱自己16歲,被告游說Y到上述單位後,替Y脫去衣服,撫捏Y的乳房及吻嘴,被告並戴上安全套與Y性交,完事後支付1,500元。此外,15歲女童W亦循網站看見留言聯絡被告,W及後更帶同14歲的同學Z與被告晚飯,事後Z獲200元,而W連同介紹費共得500元。同月14日,W及Z再次相約被告見面,該次3人純粹閒談,事後各獲得1千元報酬。
搵錢買手機 與被告肛交
由於Z急需金錢,約被告在單位進行親密行為,Z要求被告戴安全套遭拒,被告與Z肛交,Z因感到極度痛楚叫停,事後得到2,500元。同日晚上,Z向男友透露曾與一「老鬼」肛交,Z更說「錢好難搵,我忍得好辛苦,若不是遺失了手機,我一定不會做。」
兩受害少女舉報 學校社工報警
去年4月23日,Z及W向學校社工披露與被告的關係,社工報警,警方在被告油麻地單位內檢獲針孔攝錄機及106張光碟,內裡拍下被告與逾百名女子性交過程,後來警方又在被告的中區辦公室內搜出大批錄影帶及數十張被告和女子性交的照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較早前在「愛情派出所」和「情人飯局」的網站認識一批16及17歲女子,並和她們性交,被告指他暗中拍下影碟目的是作為紀念。
小小感覺
我不是認為會計師沒有錯, 但我個人對他是同情多於指控. 在一個很大程度上, 他是一個受害者
首先, 我並不是鼓勵嫖妓, 嫖雛妓更是要不得, 但如果雙方已確認彼此的關係--男方是嫖客, 女方是妓女, 雙方傾妥價錢, 以及一切條件後, 理應不會再有什麼性侵犯的指控, 而事實上, 女方一而再, 再而三, 收會計師的錢, 而每次都是按不同收費而給會計師不同程度的服務, 這是不是意味著, 開價的男方, 已表明自己是嫖客, 而收錢的女方, 是否已肯定自己是妓女? 妓女在收肉金之後告嫖客強姦, 豈有此理!
第二, 我認為, 每一個行業, 都有其專業操守, 而保持客人私隱, 是很多專業重要的一環, 例如醫生, 私家征探等, 都不能向任何人透露客人任何資料, 如果, 我們視妓女是一個職業, 一個妓女向外大肆透露嫖客的資料, 豈不是違返操守?
第三, 都是一個操守問題, 任何愉快的交易, 都要求雙方有最高的誠信, 而在上面故事, 是女方虛報年齡, 嚴格地說, 如果指控男方嫖雛妓, 是對他不公平的, 或者, 可以說會計師疏忽, 沒有核實女方的年齡, 但以一個實際情況重新考慮, 會否有一個妓女會以真名接客, 她又會否給你身份證核實年齡呢? 同時, 如果一個嫖客, 老是堅持先看妓女的身分證, 會否令妓女難堪呢?
此外, 縱觀整個故事, 如果說妓女的指控是對, 我只是認為妓女懂得利用自己先天的優勢, 拿著自己的女兒身給人侵犯的狀紙, 號召公眾給她同情, 相反, 在法理上, 會計師又可否設局, 反咬女方勾引他呢? 理論上是可以的, 我記得以前警方都用差不多的方法, 引導上海街樓梯口接客的妓女講出交易的條件, 便理直氣壯地拘捕妓女, 所以, 如果妓女不跟嫖客建立一份互信, 動輒驚動王氣, 難保某日, 妓女反被嫖客指控
最後, 某程度上, 我是贊成在報章不公開妓女的名字, 因為這可給予妓女重生的機會, 但公開男方的名字, 又是否恰當呢? 因為上文已討論過, 會計師和女方只是嫖客和妓女的關係, 在妓女老羞成怒, 反咬會計師之後, 便公開會計師, 這是不是說, 男方是一個罪人, 而女仔係受害者, 公開個男仔名是理所當然呢?